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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台捷租稅協定簽訂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預期可帶來3大效益,首先,在積極性所得的課稅權將僅限於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未來台灣企業若考慮在捷克當地設立發貨倉,只要不構成租稅協定下的常設機構,則所得來源國捷克須予以免稅,將可以降低台商至捷克投資之成本。
此外,若台灣母公司未於捷克構成固定營業場所,派遣人員所提供的技術輔導等管理服務收入,在符合營業利潤之情況下,亦可享免稅。
第二則是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的扣繳稅率降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及,台灣企業取得源自捷克的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所得時,依照捷克國內稅法一般需扣繳 35% ,台捷租稅協定適用後,可降低至 10% 。
第三為股權轉讓稅賦成本降低。台灣企業處分捷克公司股權時所賺取的利得依照波蘭國內稅法,該所得需繳納捷克 19% 公司所得稅,而租稅協定生效後,除特定狀況外,課稅權將歸屬台灣。
隨著台捷租稅協定的簽訂,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台灣企業再次就歐洲地區的投資架構及營運交易流程,評估調整優化的必要性及相關調整可能產生的成本與效益,包含以捷克作為歐洲市場開發的主要據點,而目前正準備投資歐洲的台灣企業,亦需針對其規畫架構及交易模式,思考如何善用租稅協定的保護提升稅務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