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條款」三讀通過 組織犯罪定義放寬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被稱為「統促黨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邱明玉攝 , 2017.12.15)
▲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被稱為「統促黨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邱明玉攝 , 2017.12.15)

記者邱明玉 / 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被稱為「統促黨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的條文放寬為犯罪組織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未來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再鬧事都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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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過去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犯罪組織必須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但像是跨國詐騙集團在台灣詐騙外國人,屬於境外牟利,在台灣沒有牟利行為或無法證明獲利,就只能辦犯罪者詐欺,不利於司法檢調偵辦組織犯罪。

王定宇說,他提案將犯罪組織的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未來大陸共產黨政府於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善致危害國家安全,就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此外,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組織犯罪被害人或證人在境外時,得在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等科技設備訊問或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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