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巷仔內》陳弘志/從王炳忠事件看浮濫的證人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19日遭警調前往住家搜索,雙方一度在鐵門僵持34分鐘。(圖/翻攝王炳忠臉書)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19日遭警調前往住家搜索,雙方一度在鐵門僵持34分鐘。(圖/翻攝王炳忠臉書)

記者陳弘志/分析報導

新黨青年軍涉及違反國安法遭調察局搜索住家並拘提偵訊引發社會喧然大波,許多民眾赫然才發現,原來證人竟然也是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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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理,證人並非嫌犯。但在台灣目前的檢方辦案「巧門」裡,明的白紙黑字傳你當證人,其實有很高機率是暗中質疑你是嫌犯。但這樣的辦案手法與程序,從民眾期待司法改革的角度來看,長期下來是否合情合理?

先不論新黨青年軍事件是否涉及國安法,畢竟證據會說話,無須外人評論。但在案件驚動全國,全民都看到證人尚未出席作證,就先被檢方硬闖住家大舉搜索,執法是否過當有待商榷。

舉個例說,隔壁大媽因鄰居犯了一件涉及刑事且損及自己權益的事,因此她決定提告。地檢署寄來傳票,發現自己竟變成了「證人」,正打算依據傳票排定的時間前往地檢署「作證」,突然家中門鈴一響,調查局偕同管區員警拿出搜索票,要求當場依法搜索大媽的住家。如果一般人遇到這種「證人瞬間變嫌犯」的場景,會不會感到錯愕。

曾跑過法院或地檢署的身邊親友,有不少人都曾被傳喚為證人,有些甚至是原告,也先變成證人。為什麼檢方辦案有這麼多當事人突然變成「證人」,是因為法律巧門。

依據刑事訴訟法,只有「被告」才有委任律師的權益。如果是證人,只要單身前來。許多檢方不希望在他訊問當事人時,有人在一旁幫當事人爭取法律權益,妨礙檢方辦案,因此透過「把被告變證人」的方式支開律師。

刑法有「偽證罪」,如果檢察官在偵查時,發現證人、鑑定人、通譯若有虛偽陳述者,可處當事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如果檢方以後發現「證人」當時的陳述,與之後的證據有出入,當事人就另外犯了偽證罪。

部分檢察官習慣以「傳喚證人」的辦案方式走偏鋒,如果回頭看新黨青年軍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出庭,卻在出門前,被檢方突襲搜索住家,檢方辦案的「巧門」有沒有走到極致,只能說見仁見智。

各單位都有KPI(關鍵績效指標)的壓力,檢方起訴案件後的定罪率也是地檢署評估辦案品質的參考指標之一。如果檢方為了達標,在司法程序上走巧門,浮濫地「傳喚證人」、甚至突襲式對證人發動搜索,而不是名正言順地開大門、走大路,會不會讓外界有侵犯人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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