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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稅務及併購交易負責人張豐淦會計師則認為,稅改法案中,針對企業減稅部分,原本企業適用的最高稅率為 35%,降為單一稅率 21%,並將企業的課稅體制,由屬人主義(全球所得課稅),改為屬地主義(境內所得課稅),這將為全球企業前往赴美投資,增加誘因,並可望增加台商赴美投資設廠意願。
整體來看,張豐淦表示,美國稅改最終版本稅率稍高於參眾兩院各自提出的 20%,而獨資、合夥等穿透個體,也從參議院版本之收入的 23% 可予以減除,改為 20%,以彌補其他稅改優惠造成財政赤字問題。
張豐淦說,最終版本對於防止稅基侵蝕的做法,大致依循參議院提出的版本。美國企業支付給外國關係企業的付款,若將其從總收入中減除,則會落入「稅基侵蝕付款」的範疇。
因此,建議企業比較兩個項目,包括第一,10% 的修正後課稅所得,修正後課稅所得為一般課稅所得,加上因稅基侵蝕付款所享受的稅務利益;第二,一般稅負減除各項扣抵額(但不包括研發扣抵)。若前者高於後者,則可能被課徵防止稅基侵蝕稅。
而最終法案也賦予美國財政部制定與外國關係企業申報相關規定,包括:揭露外國關係企業的名稱、營運地、註冊地及其與美國企業間的交易。
張豐淦提醒,在美國設有公司的台商需特別留意。若台灣公司對在美國設立的公司持股超過 25%,而該美國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的款項,可從總收入中減除(不包括銷貨成本),使美國公司稅負低於修正後課稅所得的 10%,美國公司將可能會被課徵稅基侵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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