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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顧立雄說,他當立委時就曾提案修改民法第 12 條,將完全行為能力者的年齡由 20 歲降到 18 歲,因為目前民事、刑事的標準不一、有點亂,像是刑事 18 歲就視為成人,但民法又規定,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7至 20 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
顧立雄進一步解釋,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者,即 18 歲要到超商買日常用品沒問題,但若想要買車,沒有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同意,就屬於效力未定,而開戶及投保行為都不能被認定為日常事務。
顧立雄說,雖然滿 18 歲的年輕人犯罪,在刑法上就會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者,但根據現行民法規定, 18 歲至 20 歲間年輕人簽署的民事契約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即若未滿 20 歲到銀行開戶,會產生民事契約效力未定的問題。
顧立雄指出, 18 歲至 20 歲除了到銀行開戶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外,保險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因此,把民法修到 18 歲是最好的方法,而且很多國家把投票年齡以及行為能力年齡降到 18 歲,這是趨勢。
他就舉例,若依目前規定進行公投併選舉,就會出現公投年齡為 18 歲,選舉年齡是 20 歲,當家裡有 18 歲至 20 歲的子女,就只會收到公投通知,沒有選舉投票通知書(因為要滿 20 歲才能選舉投票),這會有點錯亂。
不過,顧立雄也提到,目前結婚是未滿 20 歲年輕人突破民法規定的方法,當年輕人 18 歲結婚後,在民法上就會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