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228受難者申請賠償期限再延4年

▲立法院會今\\(26\\)日三讀修正通過「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圖/邱明玉攝 , 2017.12.26)
▲立法院會今\\(26\\)日三讀修正通過「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圖/邱明玉攝 , 2017.12.26)

記者邱明玉 / 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6)日三讀修正通過「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新增受難者家屬有申請賠償金權利;若受難者或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將申請期限再延長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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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自賠償金申請期限公布施行以來,申請賠償金的期限雖已五度延長,最近一次延長將於2017年5月23日屆滿,但隨著政府相關檔案解密及學者研究調查,仍不斷有新事證出爐,為了避免有受難者尚未申請賠償,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延長申請賠償金的期限,以保障受難者及落實轉型正義。

因此三讀條文中新增,受難者家屬也有申請賠償金權利;另外,若在期限屆滿後,有受難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請領期限再延長4年。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在法案三讀後發言時表示,該條例在84年通過,到今年期滿後還有很多人來不及申請,這次修法一方面把申請資格擴大到家屬,一方面也延長年限;對於不動產、財產損失部分,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已列入,威權時期所有不公不義的損失,由促轉條例去處理就能一併解決。

至於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在審查時提案要求,增訂對受難者在228事件時遭受的不動產損失,也應納入賠償範圍,但遭表決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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