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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檢察官指控頂新進口飼料油再精煉,律師也再度澄清,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是「原料油」,依照前食藥署署長姜郁美所述「進口的就是原料,不是飼料用也不是食用」、澳洲政府回函「粗油沒有分飼料用或食用,若要作為食用須經精煉」,可見飼料用與食用確實為用途而非品質上的區別;而依據多位鑑定人意見、衛福部《油炸油安全管理手冊》之製油流程、美國食用油脂教科書等內容,也證明精煉程序是製作食用油品不可或缺的一環。除了歐美各國都在使用精煉設備,律師並提到國內台糖、泰山、統一等大廠亦有使用,並非媒體所報「正常豬油不需脫臭塔」。
律師強調,從大幸福公司的原料端到頂新公司的生產端,越南油品皆無任何疑慮,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沒有傳喚過任何一位油品專家、沒有閱讀過任何油脂專業資料,檢方提出的不只是以錯誤方法取樣所造成錯誤的檢驗結果,就是對數據意義錯誤的解讀,完全無視專業鑑定人的意見與對頂新有利的證據,整件事情實為「檢察官誤解油脂產業之重大烏龍」,希望法官能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