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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雖然解除戒嚴令,但是國民黨政府同年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1992年更名為《國家安全法》),其實仍然保留戒嚴時期的管制,當時國安法第二條明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以及第三條規定「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都仍是對於言論自由及人民出入境自由的極大限制。這些條文一直到大法官宣告違憲,才於2011年修法刪除。
換言之,這次王炳忠等人疑涉違反國安法案件被搜索,跟過去戒嚴前後的箝制言論自由或是人身自由的規定完全無關,依據的是國安法第2-1條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試問,面對對台灣有敵意的中國,全台灣沒有人會反對這一條規定吧。
講白了,國民黨是最了解白色恐怖如何運作的政黨,硬要扯說這回王炳忠等人被搜索事件是白色恐怖,真的太扯。再說程序上的爭議,關於證人被搜索時可否要求律師在場等問題,當然是可以討論,但是我們還是必須回到這次事件本身來看,王炳忠等人有沒有善盡一個證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了可以科處罰鍰外,並得予以拘提。為何要有這樣規定,法理根據不就是認為證人有作證義務嗎。
至於為何檢調要大陣仗於清晨同步搜索?就如報載有一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指出,為防止滅證或受搜索人不在住所等情況,絕大多數的搜索都是在日出時分同步執行,應無其他特殊考量。
其實也好險有王炳忠的違法直播,讓社會大眾直接看到這樣「抗拒作證、抗拒搜索的證人」,難道沒有強制的必要嗎?
如果國民黨還自認為是值得人民託付,有能力可以再次執政的政黨,請記住民主政治需要的是政黨競爭,不是政治鬥爭。更不要以為都不用講道理,只要舉起打綠的旗幟,藍營支持者就會隨之起舞。
這點從黃國昌罷免案就可以清楚看出來,明明罷免案發起的理由毫無說服力,甚至可說根本違背社會大眾的常識,國民黨卻公開表態支持罷免,也是主要政黨中唯一表態支持。罷免案未通過的結果,即狠狠打臉了國民黨,支持罷免票數僅有四萬多票,遠不及2016立委選舉國民黨候選人的六萬八千多票。有人論說這是國民黨的式微,倒是應該這麼說,縱然國民黨檯面上檯面下怎麼力挺罷免黃國昌,可不代表藍營支持者也會跟著不明究理。
懇切提醒國民黨,「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再不講道理,再不站在正義的一方,連藍營自己人都會遠離而去。
●作者:島島/資深政治評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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