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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原審勘驗筆錄及書記官證詞發現,楊振益筆錄中關於「越南百姓都會買去吃」等對被告有利部分,檢察官竟未全數保留,而是由檢察官挑選紀錄後再給楊簽名,其餘的刪除。無良手法也遭律師痛批「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有說可讓檢察官挑選證詞」,檢察官明顯違背「對被告有利、不利事項,均須一併注意」的原則。
而究竟大幸福公司所購入的油究竟是否可供人食用、為何大幸福未取得生產動物食用油許可?律師說明,大幸福的企業登記證明書就有「販售動植物食用油」項目,其為貿易商,不從事生產,當然不用生產許可。並且,越南工商部寫給台灣的回函稱「大幸福上游均來自具有經營登記、銷售證書、獸醫檢疫合格證明等資格的各家供應商」;證人台糖越南廠總經理胡大光出庭時亦證述「越南當地信譽良好的廠商有三家,大幸福是其中之一」、「我記得他是收購商」等,檢察官不應再拿大幸福沒有生產食用油許可來說大幸福的油不可食用。
並且,針對大幸福與上游熬油廠作業情形,律師提出照片佐證,指出當地熬油廠皆使用乾淨的豬肥膘,不帶血、無臭沒腥味。環境乾淨,地面無積水、黑油;廠商將油品送到大幸福公司時,不僅相關人員會先初步檢驗酸價才倒入有過濾網的油桶內,也會區隔不同品質的油品,並無品質疑慮,除了通過檢驗公司Vinacontrol對於食用油標準的檢查,事後也都通過食藥署的邊境查驗,何來不符合人體食用之說?
此外,檢方原先懷疑越南屠宰場不衛生、豬隻有傳染病,胡大光也說明越南當局管制嚴格,病死豬當場焚毀、屠宰場有獸醫負責檢疫,蓋上合格章的豬隻才可能進入市場等,並陪同檢察官前往越南屠宰場、菜市場勘查。然而,律師指出,檢察官卻隱瞞到越南勘查當地屠宰場的情形,若非胡大光出庭時說出,沒有人會知道此事。律師當庭表示,檢察官從頭到尾用不正手法取得不實供詞,事後才發現自己的起訴內容站不住腳,只好再對有利證據加以隱瞞,使本案被告成為有苦說不出的啞巴,因此盼能為被告發聲,希望法院能還所有被告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