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場》程四維/騙神騙鬼騙狠大的納保法

▲財政部召開記者會宣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於12月28日正式施行,除納稅者基本生活費不用被課稅,全台165位納保官也就位,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前排右五)與關稅署長廖超祥(前排右四)會中也與納保官等與會來賓合影。(圖/記者顏真真攝 , 2017.12.27)
▲財政部召開記者會宣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於12月28日正式施行,除納稅者基本生活費不用被課稅,全台165位納保官也就位,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前排右五)與關稅署長廖超祥(前排右四)會中也與納保官等與會來賓合影。(圖/記者顏真真攝 , 2017.12.27)

文/程四維

台灣號稱「法治」國家,卻行「人治」之實,一切以政治為考量,弊案不斷官官相護無懲處,造成國庫空虛經濟不振,稅收卻能年年大幅超徵,不斷把人民當提款機,官員卻是坐領高薪荷包滿滿。執法人員的心態與做法還停留在過去的威權統治時代,國稅局的權利甚至凌駕五院,法院的判決也可不用理會,果真被人民看破手腳,從前後任財政部長的思維,看出12 月 28 日已正式上路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根本在騙人民,前任財長張盛和最會賺獎金,曾說沒獎金不足以養廉,現任許虞哲最威權,曾說課稅不用講人權,原來人民在官員眼中只是賺獎金升官發財的提款機,根本不把人民當人看,端出來的稅改方案及剛上路實施的納保法,真的可確保納稅者的賦稅人權、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等租稅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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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者本應要有良心,要教育民眾,不要欺騙人員,納保法條文共計 23 條,其中第 9 條的解釋函令、第 18 條的稅務專業法官審查、第 20 條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選任、第 21 條的 15 年核課追訴期,筆者認為這幾條若不修改,納保法根本不是在保護納稅者,反而是在保護稅官、維護舊有威權體制的一場大騙局!

第 9 條的解釋函令每 4 年檢視一次:中華人權協會曾進行賦稅人權大調查,其中以「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最為民眾所詬病,我們都知道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行政命令或解釋函令,但財政部國稅局卻往往用未曾於政府公報公告且送立法院備查,數量高達 9,528 條的內部解釋函令隨便拿一條來開單課稅,不教而殺謂之虐,在經濟不好的年代,近4年卻可超徵近 6000 億元就是明證,尤其時常假「政府沒錢,多少繳一點」的心態,行「圖利國庫自己賺獎金」之實,陷國家於不義,更為人民所詬病,解釋函令根本要廢除不能做為課稅依據。

第 18 條的稅務專業法官審查方式:《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未送立法院審查,卻將要被改革的不懂稅法的行政恐龍法官,以內部的行政規則來任命並就地合法,62 位 100%通過審查,這種 0%法稅專業及0%人權觀念,只會照抄國稅局答辯書,甚至在記者會上承認自己因為年紀大,看了人民有利證據就忘了的法官,能確保納稅者權益嗎?

第 20 條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選任方式:財政部於全台五區國稅局、地方稅捐機關及關務署設置165名納保官,由各區稅局內的「自己人」中挑選 10 年以上工作經驗、考績良好者擔任,2 年 1 任,國稅局長期遭人民詬病恣意開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稅單開越多獎金拿越多且無懲處退場機制,民怨已深,如今還要球員兼裁判來「保護人民」,人民能相信及高度期待嗎?

第 21 條的 15 年核課追訴期:稅捐稽徵法明定稅捐核課期間原則為 5 年,另《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亦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也只有 5 年,而連最嚴峻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也規定 8 年內要判決確定,但納保法第 21 條卻規定對於有爭議的稅務案件,要經過法院判決過了 15 年還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才能免除核課,這未免太扯且不符比例原則了吧!國家法律不是要一體適用才對嗎?在科技的現代,所得皆已電腦化,居然要查稅 15 年?加上復查、訴願及打行政訴訟,前前後後就超過 20 年以上,這根本是凌遲、是稅的暴力,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

面對霸凌人民的政府,人民真無奈!政府怎可如此漠視民意!納保法以上幾點若不修改,根本是大騙局,筆者強烈呼籲財政部及政府官員勿以「稅收至上」的心態繼續凌遲全民,別讓原本要保護納稅人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淪為掛羊頭賣狗肉的一場大騙局!小英總統的轉型正義原來是玩假的嗎?

●作者:程四維/桃園市/人事主管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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