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元旦新制 加註警語防與藥品搞混

▲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標示藥品區隔、保健用途,並標示食用量等醒語。(圖/ingimage)
▲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標示藥品區隔、保健用途,並標示食用量等醒語。(圖/ingimage)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許多國人有服用維他命等健康食品的習慣,以為「沒病強身」、「有病治病」,不少人因此延誤治療。為此,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標示藥品區隔、保健用途,並標示食用量等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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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膠囊及錠狀等健康食品產品必須在「注意事項」加註警語「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

潘志寬指出,膠囊及錠狀劑型的健康食品,從外觀看來,與一般藥品差不多,很容易讓民眾搞混,以為自己已經服用藥物,因此,有必要在外包裝上加註警語。

至於膠囊及錠狀以外的健康食品產品,應在外包裝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所有加註事項應與底色不同,方便消費者區別。

潘志寬指出,這項標示新制從107年1月1日上路,在法規生效日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換句話說,產品於108年7月1日起製造者,都必須依規定標示。

新制上路,健康食品如未依規定標示,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3條,依第23條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

除了健康食品標示之外,107年1月1日起還有3項新制上路,包括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台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驗等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潘志寬說,保障民眾食用安全,明年起,輸台食用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才能申報驗證。提醒食品業者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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