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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對此回應,勞基法修正草案,是行政院在充分考慮勞工的權益,並詳細評估企業經營的需求,方送交立法院審議,但修法內容並非由行政院單方面可決定,立法院審議法案可依立委之修正動議修正,並由立法院依立委意見三讀通過,此三讀通過之法案,行政院即必須依法行政。
徐國勇強調,監察院所稱105年12月6日爭議高的法案,是經立法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的版本,監察院所稱上一次的修法造成對企業經營的影響,行政院對此表示尊重,並說,「有關意見,應可在本次修法改善」。
勞動部則表示,勞基法的修正,均依造相關法制作業規定進行,對監察院的糾正表示感謝,並會持續檢討精進。
勞動部也說,行政部門已持續採取各種作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並參採各界意見,在兼顧安全與彈性之前提下,再度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其末條施行日期規定,並已預留緩衝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