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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進房後,女子因口渴要求喝水,怎知吳男竟狼性大發,藉機用嘴餵吳女喝水、舌吻,遭女子拒絕後,又不顧一切爬上床摸揉女子胸部,再以手指侵入女子下體指交、接著性侵得逞,事後再將用過的保險套丟進馬桶沖走後離開。隔日女子醒來後,在友人陪同下至警局報案。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兩人為合意性交,女子當時仍有意識,自行脫褲並在性交過程中發出愉悅呻吟聲。
不過,法官發現,吳男曾在女子醉倒時,拍照傳訊給女友人抱怨女子「沒辦法走路」「直說要住旅館」,甚至邊走邊吐。加上旅館監視器畫面顯示,當時女子是由吳男拖入房內,且吳男事後還傳訊向女子表示,自己是單親父親還有孩子要養「頂多拿1、2萬」,因此認定女子當時已無意識、無力反抗才遭性侵。法官考量吳男犯行證據明確,判吳男賠償5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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