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場》胡筑生/不當鬥爭勞工 訴諸公民複決公投嚴懲

▲勞團撒金紙,對勞基法三讀通過表達不滿。(圖/陳明安攝,2018.1.10)
▲勞團撒金紙,對勞基法三讀通過表達不滿。(圖/陳明安攝,2018.1.10)

文/胡筑生

當勞工基本條件的設定悖離大多數民意所趨,身為在野黨的職責,必須積極捍衛勞工權益反對民進黨硬修惡法,不該讓權力不對等的勞方面臨最大悲劇。我認為公民複決公投是目前實質保障廣大勞工的現行作法,一個影響勞工多數人權利的重大政策,既然不訴諸用公投方式讓多數勞工來表決參與,而只透過立法委員就決定生殺大權有失公道。難道大小綠當初修公投法就只是為了改國旗或國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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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既然賦予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力,這是一種意見表達更是一種公民力量,不應該讓政客操弄多數勞工的基本權利。一個選擇集體退席不投票的時代力量,根本就是與民進黨唱雙簧,加上時代力量黨團居然假惺惺要推最低工資公投,如真正要幫勞工為何不去推勞基法公民複決公投?讓民意完全檢驗勞基法,說穿了又是一場挺勞團玩假的戲碼重演。

根據《公投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通過者,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民進黨完全執政,居然完全鬥爭勞工!目前通過的法律案非常殘忍,在野黨要擔負起監督執政黨的責任,必須進行推動法律複決公投,讓這次勞基法修正惡法徹底無效回到初始原點,讓更多勞工能夠進行更全面的意見完整討論與表達,這樣才能讓勞基法能夠修到真正符合勞動者的期待。

●作者:胡筑生/陸軍官校校友會總會長、監督年金改革聯盟召集人。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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