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健身契約要醫生證明?消保處這麼說

▲健身契約交易糾紛時有所聞,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有權轉讓健身契約,業者不得拒絕。(圖/NOWnews資料照)
▲健身契約交易糾紛時有所聞,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有權轉讓健身契約,業者不得拒絕。(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陳家蕙/台北報導

健身契約屢傳交易糾紛,行政院消保處今( 12 )日指出,去( 2017 )年因「轉讓」契約衍生的消費糾紛就有 75 件,部分業者採取推拖拉方式處理或直接拒絕會員轉讓健身契約,侵害消費者權益。消保處強調,依規定,消費者享有轉讓健身契約的權利,業者僅能收取 300 元以下的行政費用,至於轉讓個人教練課程,業者不能拒絕,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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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指出,去年有關健身契約轉讓的消費糾紛以「需附證明文件」或其他額外條件最多,占 35 件,包括要求消費者出具不宜運動醫生證明、職務異動證明、搬家證明、只可轉讓1次、會員卡開卡逾3個月不可轉讓、使用信用卡繳費者方可轉讓等。

此外,拒絕受理、審核刁難者9件、收取轉讓費用或違約金5件,其他不當事由也有9件,例如簽約後片面取消消費者可轉讓權利、不退還預收的月費等。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強調,依照教育部體育署公告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享有轉讓健身契約的權利,業者僅能酌收 300 元以下的行政費用。至於消費者如果轉讓個人教練課程,業者也不能拒絕,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陳星宏指出,去年有關健身契約的申訴案中,除少數為消費者個人事由產生的糾紛,大多屬業者不合理限制造成,因此提醒消費者,注意教育部公告之規範,維護自身權利,也不要因業者積極行銷或優惠而倉促簽約,並呼籲業者確實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範,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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