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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拒絕受理、審核刁難者9件、收取轉讓費用或違約金5件,其他不當事由也有9件,例如簽約後片面取消消費者可轉讓權利、不退還預收的月費等。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強調,依照教育部體育署公告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享有轉讓健身契約的權利,業者僅能酌收 300 元以下的行政費用。至於消費者如果轉讓個人教練課程,業者也不能拒絕,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陳星宏指出,去年有關健身契約的申訴案中,除少數為消費者個人事由產生的糾紛,大多屬業者不合理限制造成,因此提醒消費者,注意教育部公告之規範,維護自身權利,也不要因業者積極行銷或優惠而倉促簽約,並呼籲業者確實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範,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