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加班換補休 禁止事先約定

▲勞工團體至總統府前抗議勞基法修惡。(圖/NOWnews資料照)
▲勞工團體至總統府前抗議勞基法修惡。(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林仕祥/綜合報導

勞基法修正案日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允許加班1比1換補休,未休完須換回加班費,但補休的期限卻僅規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勞工憂心這將讓他們永遠拿不到加班費,也增加勞檢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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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新增加班費可換補休,每月加班上限提高至54小時、3個月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輪班間隔及7休1可以「有條件」放寬等條文。

其中加班費換補休,換休比例以1比1計算,不像領加班費,可以加乘計算(即前兩小時1又1/3,之後1又2/3計算);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經雙方協商同意,在3年、5年,甚至10年休完都屬合法;補休未休完,須換回原本加班費。

台北市長柯文哲對此表示,新法恐讓加班費都變補休;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也憂心,補休若要換回加班費,新法只有規定雙方約定「屆期」折換,沒有規定時間,可能會出現勞資雙方說法不同的狀況,增加勞檢難度。

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加班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身上,補休未休完雇主仍應給予加班費,「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延誤」。至於補休期限為何,目前傳出施行細則將明訂年度內結清。

要特別注意的是,是否換取補休,勞雇雙方不得事前約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部規範)加班一律補休,而且雇主也不能強迫,否則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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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