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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敏分析,這次美國稅改將企業所得稅率由35%降至21%,由於競爭是相對性的,若台商在美國有一子公司,在不考慮在稅上其他的項目之下,用舊稅法計算出的有效所得稅率是54.5%而新稅法是44.7%,但因台灣與美國無租稅協定,在所調降的14%裡,只能拿到9.8%,硬生生的被打了7折,在此種競爭的環境裡,台商所面臨的挑戰會更辛苦,對政府加速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的渴望會更迫切。
稅改法案也針對2017年底所有海外累積盈餘,做一次性結算計算匯回稅(toll tax),其中可分8年繳稅,邱文敏說,若以美國為母公司的企業,在美國境外投資許多子公司,並將子公司的盈餘留滯海外,未匯回到美國課稅,現須將1986年後到2017年12月3日前所累積的盈餘做結算,在財報上將有一筆可觀的應付所得稅費用,若已將海外盈餘換成他國貨幣,恐有一波換匯潮,導致匯率產生更強烈的波動,台商們須早做準備,對於透過美國再去投資其他國家的台商企業,更須要早些將此事同獲配稅算好,及早管理因應。
同時,這次稅改也調整,自2017年起的所得稅申報書須揭露「視同受控外國公司」,雖然揭露形式及項目的細節未定,但仍將增加美國企業税務申報的負擔及成本。也就是說,台灣母公司在美國的子公司,在申報該美國子公司的美國營利事業申報書時,須附上在台灣母公司投資超過50%的非美國公司的資訊,一併交到美國國稅局作申報,台商須及早因應此申報揭露所隱含的風險。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也提醒,台商有直接或間接投資美國,或由美國子公司投資其他國家之情形者,應多加留意美國稅改對全球營運的影響,尤其是新增的防止稅基侵蝕條款及海外股利免稅的調整,可能增加集團整體有效稅負。
蘇宥人建議,台商應重新檢視全球營運架構,針對關係人交易、無形資產配置、銷售流程、及移轉訂價政策等,可進一步評估。另要請台商多加留意美國稅改對歐盟及其他世界主要經濟體租稅政策之影響,可能引發國際減稅競賽,嘉惠跨國企業,亦可能反促使OECD強化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制衡力量,影響跨國企業的全球營運計畫。
除法令變革之外,邱文敏認為,美國稅改將吸引大規模資金回美,亦預期增加美國製造及內需能量,然而台美租稅協定是否簽訂對台商投資美國的策略具有相當影響,台商是否因稅改及美國擴大內需而定調赴美投資計畫,仍需仔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