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場》陳渺/勞工面對資方的武器

▲立法院經18小時不斷電表決,10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圖為勞工工作一景。中央社記者董俊志攝107年1月10日
▲立法院經18小時不斷電表決,10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圖為勞工工作一景。中央社記者董俊志攝107年1月10日

文/陳渺

日前勞基法修正,有各式各樣的懶人包出現,甚至也有知名的店家,撰寫貼文,表示該法通過後,雇主可以如何又如何的在合法內惡整勞工,當然最後除了被人打臉這樣的做法本來就不合法規以外,也被爆出他自己本人根本就違反勞基法,因為他讓員工工作超時,所核發的又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更集體出走,經過爆料,他本人也在臉書上承認有上述事項,並且表示當時不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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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雇主在那個當下,並沒有受到任何的處罰,這也說明了,就算有法律明文所規定,如果勞檢沒有檢查到該店家,又或者是員工本人沒有出面檢舉,就算法律對勞工權益的保障規定很完善,依然不會有立法當時預期產生的效果。更何況,勞檢員若只做書面文件檢查,例如出缺勤的打卡,如果資方作假的很漂亮,而員工又不檢舉,那雇主違法的事實還是不會被發現,不是嗎?

而這篇對法條理解錯誤百出的文章一貼出,就受到大量轉載及留言,多數都是一昧的抨擊此次的修法,顯現出勞工對於勞動權益擔心,以及對這個政府及雇主的不信任。許多人都質疑,這次的修正根本是為雇主大開方便之門,所謂勞資協商,根本沒有真實的作用。

當然,人民對於政府修法有所質疑,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討論的同時,是不是應該要仔細的去了解法條,而不是人云亦云。畢竟,所謂勞資協商的基礎,可以說是建立在刑事法則的基礎上,因為根據勞基法第五條就有明文,「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難道真如大家所說,資方可以為所欲為?

另外此次修法的32-1條,很多人認為,所謂加班換補休,補休會被吃掉,但是,實際上的法條已有規定,如果再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這樣有被吃掉的問題嗎?

這次的補休或加班費,明明就可以讓勞工擁有更多的選擇權,為什麼非要解讀成負面?更何況在該法的75條到85條,各式各樣的罰鍰與罰則都有明文規定,更重的是,這些惡質的雇主將會遭到勞動部公告。這些都是勞工的武器不是嗎?

許多人都說,勞方不能跟資方談判,如果不願意資方所開的條件,就會被解雇,但是,解雇的要件,在法律上並不能輕易的成立,都是需要嚴格的審查,如果不相信法律,那就算再嚴格的法律,不都只是形同具文?

那個知名店家的故事在經過反覆辯證後,不也證明他所提出的論點不可行,另外,他本人在過去也是違反法規,所以,重點真的不在法規,而是在於,到底勞工懂不懂得去捍衛自己的權利。

●作者:陳渺/新北市/研究所學生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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