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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06年12月7日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交換修法意見,取得共識,並於106年12月13日及20日邀集特定體育團體召開2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以完備修法前置程序。考量國體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需經一定法制程序,故於完成修正公布前,已將相關條文訂於「特定體育團體辦理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並於106年10月函文各協會參辦。
針對外界關心協會選舉方式部分,體育署表示:在國體法修法前,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換言之,該法明定我國人民團體組織辦理理監事選舉時,應以「無記名連記法(即一般稱全額連記法)」為主,「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為特例,須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才得採用。因此,「無記名連記法」是目前一般人民團體及特定體育團體,普遍及常態採用的選舉方式。惟為落實國體法組織開放精神,考量「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較能廣納多元組成,故於國體法施行細則第9條中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得」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選舉,就是為了讓協會有法源可依循,不必受限於人民團體法規限制,以鼓勵協會朝向更多元的組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