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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認為,為避免學生因不當性平課程,影響身心靈的發展,預防及消弭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建請教育部與相關立法機構及單位研擬刪除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第17、18、19條的條文內容。
提案的主責機關教育部今天在提點子平台上回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
教育部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學」的條文第17、18及19條,分別明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的規範內容。
教育部認為,第三章的條文,除讓教學實務有所依循外,也可讓學生於性別友善的校園氛圍中,建立性別平等意識。
教育部說,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迄今,不論在政策法令、課程教學、教材教法等已經過長時間的努力,且過程中廣納專家學者、教師、家長等多方建議與意見,發展上有明確的脈絡,在法制面、執行面上也益趨完備。
教育部強調,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的第17、18及19條條文內容確具重要性及必要性,因此,對提案者所提「建議刪除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條文內容」,不予參採。1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