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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由於羅東都市計畫區的部分農地,在縣府提報的計畫書載明是「農業用地」,但圖上所顯示的卻是「保護用地」,而且是民國55年就已發佈。後來「保護用地」又被誤認為「保護區」。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時,有委員提出這個「保護區」到底有何自然生態或資源?否則怎麼會被列為「保護區」?縣府相關承辦人員詢問當地居民,也沒有得到任何具體答案。接著詳查歷次檢討作業,也都沒有發現有將農業用地變更為「保護區」的變更案。後來經相關人員抽絲剝繭仔細比對,才發現原來民國55年10月26日公告發布的「羅東鎮擴大都市計畫說明書」將部分土地劃設為農業用地,但是「都市計畫圖」卻劃設為「保護用地」,因為這項誤植導致「書圖不符」,最後是在內政部函示,計畫書圖不符時,應以計畫書所載內容為準,也才讓該案的推動出現曙光,並進而獲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