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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來看,洪傳獻表示,此次 201 條款等同提供業者機會在美國設廠,假如中國廠商也到美國設廠,等於大家站在同一個立足點上競爭,也因此,自己先前就曾表態,不一定要反對 201 條款,若 201 條款成立,台廠可到美國設模組廠,將會相對中國業者更具競爭力。
在日前聯合再生能源宣布獲國發基金通過注資的記者會上,新日光總經理沈維鈞就曾透露,未來不排除在美國設廠,洪傳獻今日表示,新日光持續在做此規劃,但當時仍在觀察 201 條款最終稅率,若稅率不高,設廠利基相對較少,201 條款出爐後,更確立在美國設模組廠的計畫,預估最快下半年就有機會投產。
川普裁定在未來 4 年內,對進口太陽能電池與模組課徵保障關稅,第 1 年課徵 30%、第 2 年為 25%、第 3 年為 20%、第 4 年為 15%,雖說最高稅率 30% 低於 ITC 當初建議的 35%,但仍為相當高的關稅門檻,不過,在這 4 年間,每年進口的前 2.5GW(十億瓦) 太陽能電池可免除保障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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