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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金管會23日再度開罰第一金。銀行局表示,由於第一金旗下子公司第一銀行在2016年5月起對慶富集團企業授信餘額已達金控法第46條申報與揭露的規定,必須向金管會申報,並於網站揭露2016年第4季一銀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交易資訊,但第一銀行只有單獨揭露對慶富造船公司授信,卻漏報對慶陽公司的14億元授信。
銀行局說,第一銀行對慶富造船公司是聯貸案,對慶陽公司是自貸案,第一銀行在2016年5月對慶陽授信,但在2016年第2季及第3季申報及揭露作業時卻沒依規定揭露,顯示內部規範跟檢核作業真的是要改善。
金管會認為規模這麼大的銀行,不應該犯這樣的疏失,尤其即時且正確申報揭露授信案資訊為金控或銀行風險控管的重要一環,第一金卻沒確實做到,必須積極加強改善,因此,金管會23日對第一金開罰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