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誇大療效恐傷身 中市食安處:民眾謹慎挑選

▲運用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手段宣傳販賣食品,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民眾,切勿輕信宣稱療效的食品廣告。(圖/食安處提供 , 2018.1.25)
▲運用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手段宣傳販賣食品,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民眾,切勿輕信宣稱療效的食品廣告。(圖/食安處提供 , 2018.1.25)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近年來食品業者或個人運用網路平台商城、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或網路直播方式,常以誇張或宣稱療效方式行銷販售食品,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民眾,切勿輕信宣稱療效的食品廣告,網購商品時也可多加留意是否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賣家的評價等,確保自身權益,業者亦應注意廣告詞語使用,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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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處調查分析106年台中市的網路違規食品廣告,其中以宣稱美白豐胸、減肥等最多,占46%,其次為排毒、解酒等占30%,其他如護眼、維護心血管功能、淡斑、瘦身等亦為常見違規詞句。

食安處表示,運用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手段宣傳販賣食品,進而招徠商業收益成效,已構成廣告行為,食品業者及個人於網路販售食品,除網頁產品介紹內容外,對於產品薦證人或民眾留言的內容,業者也應負擔管理之責,內容均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詞句。

▲食安處提醒業者亦應注意廣告詞語使用,避免觸法(圖/食安處提供 , 2018.1.25)

食安處如接獲民眾反映或衛生機關監測查獲案件,均按廣告與宣傳內容審視評判,並依食安法第28條暨同法第45條規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的情形,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宣稱療效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而國人出國攜帶食品或營養品回台,用不完即自行翻譯外袋文字後上網販售,產品無中文標示,亦違反食安法,提醒業者及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食安處也提醒,年節將近,民眾網購年菜時須注意是否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賣家的評價等,對於賣家提供的聯絡方式,建議去電查證是否屬實,收到貨品後,也要確認有無清楚標示食品品名、內容物、有效日期等,並應注意保存條件及烹調方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另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如年菜內容與廣告不符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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