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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處表示,運用臉書、粉絲專頁、Line等通訊軟體手段宣傳販賣食品,進而招徠商業收益成效,已構成廣告行為,食品業者及個人於網路販售食品,除網頁產品介紹內容外,對於產品薦證人或民眾留言的內容,業者也應負擔管理之責,內容均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詞句。
▲食安處提醒業者亦應注意廣告詞語使用,避免觸法(圖/食安處提供 , 2018.1.25)
食安處如接獲民眾反映或衛生機關監測查獲案件,均按廣告與宣傳內容審視評判,並依食安法第28條暨同法第45條規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的情形,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宣稱療效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而國人出國攜帶食品或營養品回台,用不完即自行翻譯外袋文字後上網販售,產品無中文標示,亦違反食安法,提醒業者及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食安處也提醒,年節將近,民眾網購年菜時須注意是否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賣家的評價等,對於賣家提供的聯絡方式,建議去電查證是否屬實,收到貨品後,也要確認有無清楚標示食品品名、內容物、有效日期等,並應注意保存條件及烹調方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另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如年菜內容與廣告不符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提出申訴,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