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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36 條第 4 項列出 4 種特殊原因,預告有 50 種行業可連上 12 天班。(圖/勞動部提供)
▲勞基法第 36 條第 4 項列出 4 種特殊原因,預告有 50 種行業可連上 12 天班。(圖/勞動部提供)
而針對交通部及經濟部提出之會商需求,台鐵、台電、中油、台糖公司的輪班人員基於工作專業性、人員進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因此在初期恐人力欠缺,得以變更「輪班換班間距」,但不得少於連續 8 小時,而實施期限屆滿後,將回復到間隔 11 小時規定。
此外,台鐵、台水、中油公司因天災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須立即進行搶修及維持正常輸送、供應,勞動部認為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距」之必要,但僅限於上述狀況發生時,才得以變更輪班換班之休息時間。
▲台鐵、台電、中油等因特殊原因輪班間隔例外。(圖/勞動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