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違反選罷法 林佳龍:將聲請釋憲

▲台中市長林佳龍被判違反選舉罷免法,他將聲請釋憲。(圖/市政府提供 , 2018.2.6)
▲台中市長林佳龍被判違反選舉罷免法,他將聲請釋憲。(圖/市政府提供 , 2018.2.6)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台中市長林佳龍於105年7、8月時分別至田尾、花蓮,為民進黨候選人陳孟杰、張美慧站台,而同時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明顯違反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相繼判決林佳龍彰化助選行為違反選罷法,維持原處分裁罰10萬元。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身為一市之長,卻連最基本的「守法」都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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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表示,這個判決結果過度限制言論自由,他將聲請釋憲。這件案子很單純,他雖兼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但係以個人身分、依法請假至外縣市替其他縣市的鄉長候選人加油打氣,符合政黨政治及行政中立原則。

國民黨議員楊正中表示,林佳龍違法助選一事,105年9月被國民黨團踢爆後,始終強辯「符合政黨政治精神」,甚至在議事殿堂上說「這是我的人權」,如此狡辯令人啼笑皆非,而歷經訴願、行政訴訟後,林佳龍違法助選一事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表示,身為一市之長,卻連最基本的「守法」都辦不到。(圖/議員楊正中提供 , 2018.2.6)

楊正中說,105年花蓮市長與彰化田尾鄉長補選期間,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主委,卻視法律為無物、知法犯法,執意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顯然已違反選罷法45條規定。身為一市之長,卻連最基本的「守法」都辦不到。

國民黨團拿出中選會的訴願決定書、彰化地方法院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內容皆指林佳龍違法助選,林佳龍稱其「一切合法」被法院打臉,認為林佳龍的說法「不足採取」,維持原判決決定,林佳龍違法罪證確鑿。

市府表示,過去歷任市長亦有類似前例。林市長憂心,此判例影響的是個人言論自由層次問題,現行對全體選務人員的規定已過度限制,將聲請釋憲,以維護政治人權,保障人民參政及公民參與選舉事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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