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此外,財政部指出,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今天公布的花蓮震災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資訊,其中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菸酒稅、房屋稅等申請減免期限,須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申請,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則在災後發生後申請,地價稅減免須於 2018 年 9 月 22 日前申請,使用牌照稅則在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申請。
而受理稅捐減免的機關包括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等,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 0800-086-969 查詢。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