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  7大貸款債務可展延、利息補貼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對受災戶貸款展延期間及補貼利率上限規定。(圖/金管會提供)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對受災戶貸款展延期間及補貼利率上限規定。(圖/金管會提供)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為進一步協助0206花蓮震災災民及企業受災戶進行災後重建,金管會13日邀集銀行業及相關單位開會研議「0206 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針對受災戶的7種貸款提供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其中,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最長展延5年,利率補貼上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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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206花蓮震災發生以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即指示各業務局全力支持災後重建相關事宜,並在13日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國庫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交通部觀光局、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金融機構等,就相關金融協助措施,召開研商會議。

金管會會後表示,這次會議與會各機關、金融機構均表達對花蓮地區災後重建予以全力配合,對於提供花蓮震災受災居民及企業的金融協助達成4項共識。首先,經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為災區的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及吉安鄉,金融機構將積極配合依災害防救法相關機制辦理既有貸款的展延,利息補貼以不高於原貸利率下,以最高利率上限補貼,利息補貼並可回溯自災害發生日。

至於相關貸款包括「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全部毀損不堪使用)」,可展延5年、利率補貼上限2%;二、「自用住宅購屋貸款(部分毀損仍堪使用)及非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全部或部分毀損)」,可展延2年、利率補貼上限2%;三、「以災區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可展延1年,補貼利率上限2%;四、「汽車貸款」,可展延1年、補貼利率上限4%;五、「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可展延6個月、利率補貼上限4%;六、「保單借款」可展延6個月、利率補貼上限3%;七、「債務協商債務」可展延1年、補貼利率上限3.5%。

有關受災企業戶因資金周轉不靈而退票的註記問題,可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現行之「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等規定辦理。如發票人遭受到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致影響其清償票款能力,得向該所申請重大災害註記,自災害發生日起6個月內暫緩通報為拒絕往來、不提供查詢,以維持企業票據信用。

關於受災企業戶融資需求,金管會指出,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8規定,對於受災企業復工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貸款,必要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將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9成。相關作業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目前相關部會也正研議條件更為優惠之信用保證措施,一經發布,金融機構將依據該措施從優考量利率條件,積極辦理。

同時,為協助解決花蓮災區居民及企業相關融資或金融服務問題,與會金融機構也提供聯繫窗口,民眾或企業如有需求,可查詢聯繫。

▲0206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銀行聯絡窗口。(圖/金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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