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災致選擇權波動大 期交所規劃穩定措施

中央社 財經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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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4日電)2月6日全球股災致選擇權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發生有較多交易人出現超額損失,期交所規劃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但須先調整國內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月份一致之後,才能在適當時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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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在2月6日大跌542.25點,遠月份台指選擇權價格異常波動,甚至逆勢漲停,股價指數選擇權價格穩定措施再度引起討論。

台灣期貨交易所發布新聞稿指出,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甫於1月22日上線,股價指數選擇權尚無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為因應未來推行股價指數選擇權的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一步須先調整國內股價指數期貨、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月份一致,均採3個近月加上3個月季月契約,之後才能在適當時機推動。

依現行制度,台股期貨為2個近月、3個季月契約;台指選擇權為3個近月、2個季月契約。

期交所說,上述規劃已依程序於2月1日經期交所交易業務委員會,並經2月9日期交所董事會通過後,後續將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另外,期交所解釋,2月6日台股重挫,期貨市場大幅波動情形下,甫於1月22日上線實施的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並沒有被退單案例。

期交所說明,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制度設計過程中,不斷計算適用商品即時價格區間,針對適用商品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的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如買單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賣單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即會被退回。

期交所強調,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目的是為防範誤觸按鍵的「胖手指」,或程式交易等造成瞬間價格異常波動。若價格為「連續性」漲或跌,不致會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機制而被退單情事,故並非所有異常情形均適用該制度。

期交所解釋,依據國外其他交易所推行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進程,及學理而言,實施措施前,需對適用商品建構理論價格模型。股價指數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參數包含期貨即時價格、選擇權預期波動率等,相關決定過程涉及期貨與選擇權系統間的即時交易資訊計算。

期交所表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有關理論價格由交易系統於盤中即時運算處理,所以盤中即時計算需考量系統效能及市場交易穩定,目前股價指數選擇權序列逾1300檔,其中台指選擇權即占逾400檔,若無妥適測試完成,交易系統負擔將會大幅加重。

以剛上線的大、小台指近月及次近月契約為例,期交所於上線前即須與所有期貨商歷經長期的全市場測試,以確保系統運作穩定後方才實施,無法躁進。

另就2013年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的香港交易所推行進程來看,該措施推出之初,也只適用於恆生期貨、小型恆生期貨及H股期貨,後續於2016年10月方納入小型H股期貨,但迄今仍未推行到選擇權商品上。

期交所將秉持妥善規劃,於確保交易安全及穩定前提下,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維持整體交易市場安全。(編輯:張均懋)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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