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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倘業者要收取定金,最高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的30%。二、消費者因故欲解除契約,業者應依解約通知到達日,按比例退還已付的定金;只有在消費者於租車當日通知解約或怠於通知時,才可不退還定金。三、消費者在取車時,務必確實檢查車況及隨車配件,若發現車身有受損痕跡,一定要請業者書面記錄受損情形;此外,不論取車或還車時,均建議將車輛狀況拍照存證,避免日後產生爭執。
四、租車後,若不慎發生擦撞或毀損,應立即報案與通知業者。在租車契約上,要明確約定車輛是送原廠或何修車廠修理,並建議可要求車廠或租車業者提供報價單或收費明細。另,若事故可歸責於消費者,消費者除須負擔修理費外,業者尚可要求支付拖車費及車輛修理期間部分比例的租金,故不可不慎。
五、業者於出租車輛時,可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但消費者還車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或擔保品。消保處提醒,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網站進行線上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