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關說撤銷處分 彰化前環保局長判無罪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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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4日電)目前擔任台中市環保局副局長的陳宏益在擔任彰化縣環保局長時,被指接受關說否決下屬對電鍍業者的裁處,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環保局稽查流程有問題因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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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陳宏益在民國96年1月到97年7月擔任彰化縣環保局長,當時彰化縣環保局人員前往彰化市針對一間電鍍業者進行水體採樣稽查,結果檢驗結果違規,環保局除了寄陳述意見書給業者外,再進行第二次採樣,檢驗結果一樣不合格。

黃姓業者因第一次採樣違規被罰,擔心再被罰,於是拜託有親戚關係的彰化縣議員王敏光前往環保局向局長關說以免被罰,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認為,陳宏益明知處分事實明確,當王敏光帶著黃姓業者前往環保局拜訪時,當場「曉諭」業者設備壞了要改善,環保局會輔導,不會就第二次稽查進行裁罰,被依貪污罪起訴。

法院審理此案時,陳宏益辯稱,他看到二次稽查紀錄,有太多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第二次的稽查,很多地方都沒有依標準作業程序進行,屬下的稽查紀錄單有很多缺失,他處分不下去;而且這家工廠是他上下班時常看到冒黑煙,指示屬下去查清楚的。

法官認為,根據標準作業流程,執行稽查時需有2名以上的正式公務員,不過環保局謝姓技佐稽查時是和替代役男同行進行稽查,替代役男可以協助公務員進行公務,但卻不能代行公務,而稽查紀錄中未說明檢體保存的狀況,也沒有照片證明稽查人員依程序進行採樣,被告所為無不合理之處。

地院判決書指出,該案件是被告要求交辦,如果被告有圖利的犯意,何需交辦主動進行稽查,且業者與被告不相識,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關說、施壓的情形,因此判決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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