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災民符合5規定 免繳健保費6個月

中央社 健康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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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14日電)健保署今天表示,行政院已公告花蓮震災災區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這些地區符合資格的災民自2月至7月免繳健保費,災民若於3個月內因震災就醫,免繳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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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今天以新聞稿公布此事,健保署企劃組長張鈺旋表示,根據「災害防救法」及「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規定,符合資格者可免繳6個月健保費用,保費將由中央政府,或民間捐款支應。

免繳健保費災民需符合以下5種條件之一,包括: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受災當月與前兩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滿20歲子女、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子女。四、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資格。五、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張鈺旋指出,災害發生後花蓮縣政府已提供符合資格的保險對象名單給健保署,符合上述條件的受災民眾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至於在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將在1年期間內,享有健保費欠費免催繳;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加徵滯納金;健保費欠費免移送行政執行;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張鈺旋指出,若是在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的民眾,在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以及全民健保不給付的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健保署將會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張鈺旋說,若就醫時已繳交部分負擔,可保留醫療費用收據,在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編輯:施燕飛/張芷瑄)1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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