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為保障本國人就業機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採申請許可制,只有外籍配偶和持有「工作許可證的留學生」才可直接聘僱,但遇到自稱外籍配偶來應徵時,記得查驗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並拍照存證,以免僱到假冒新住民身分的非法外勞;至於僱用留學生需檢視「工作證」、「居留證」及「學生證」,並留意工作證上的許可期間,避免違法。
勞工局說,106年外勞檢查裁罰案件共664件,其中「雇主未經許可非法容留及僱用外勞」有396件(佔59.6%)案件最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台工作有85件(佔12.8%)次之,另雇主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有54件(佔8.1%)第三;特別提醒,雇主常認為沒給外國人薪水,就不算僱用,基於友誼的幫忙或「以工換餐」不會違法,殊不知已構成非法容留,依然觸法。
勞工局指出,想了解更多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網站,另如要確認外國人在台居留身分,可電內政部移民署查詢;此外,查證身分的期間,不得讓外國人先行從事工作,多一步的確認,就少一點誤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