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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並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取得寺廟開立的收據計5萬元,其中1萬元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剩下4萬元屬一般樂捐,因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屬有對價關係的給付,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其餘4萬元則可申報列舉扣除,但仍須注意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今(2018)年初民眾對花蓮地區0206震災捐款部分,因屬2018年度的捐贈支出,須於明年2019年申報2018年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扣除,因此,也別忘妥善保存相關收據證明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