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廟宇點光明燈、安太歲 財部:不能列綜所稅捐贈扣除額

▲金狗年即將到來,許多民眾也會趁新年到宮廟拜拜,有的還會點燈、安太歲,祈求新年平平安安。(圖/記者陳榮昌攝)
▲金狗年即將到來,許多民眾也會趁新年到宮廟拜拜,有的還會點燈、安太歲,祈求新年平平安安。(圖/記者陳榮昌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迎接新年到來,許多人都會到寺廟拜拜祈福,甚至花錢點光明燈、安太歲,不過,財政部表示,這些費用非屬捐贈性質,因此,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取具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在鼓勵民眾多行公益,須有捐贈事實,才能列報。

至於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並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取得寺廟開立的收據計5萬元,其中1萬元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剩下4萬元屬一般樂捐,因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屬有對價關係的給付,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其餘4萬元則可申報列舉扣除,但仍須注意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今(2018)年初民眾對花蓮地區0206震災捐款部分,因屬2018年度的捐贈支出,須於明年2019年申報2018年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扣除,因此,也別忘妥善保存相關收據證明等資料。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