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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林夫則希望維持婚姻,宣稱每個月仍會嘿咻 3、4 次,但由於當時和岳父岳母同住,心理產生壓力且欠缺隱私;之後又遭逢母親病逝,夫妻倆稍微停機,不過事後仍有恢復正常性生活。他也解釋,當初買另一間房子是家庭的理財計劃,還跟妻子借了 70 萬元周轉,否認不願意和妻子同居,反控是對方把門鎖換了,不讓他進門。
法官一審認為,性慾因人而異,即使性生活頻率不高,也不代表刻意疏離對方或故意使其痛苦,且林夫並沒有故意不搬進新家、隱瞞買房,判林女敗訴。林女上訴後,高等法院則指出主因並非住在岳父母家或者性功能障礙,而是雙方已經無法溝通,不僅林夫態度冷漠,雙方性事不合導致婚姻失和,認為此婚姻無從勉強維繫,改判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