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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22 上午,張男埋伏在林女住處附近,趁林女出門上班時攔截對方,亮刀宣稱要自殺,林女嚇得尖叫求救,張男竟失控持刀砍殺林女頭部、胸部共 47 刀,導致林女慘死。事後更當眾脫去林女下體衣物,親吻林女私處,又自砍頸部企圖輕生、與林女同歸於盡,隨即遭警方逮捕送醫。檢方起訴張男求處死刑。
一審審理時,張男多次求死、抄經懺悔,卻又透過律師宣稱願賠林女家屬 1200 多萬,若遭判死就無法賠錢,林女家屬不滿,一審法院認為張男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高院二審審理,張男與林女家屬以 1263 萬元和解,並先支付 450 萬元,二審指出張男因情傷、暴怒人格行兇,鑑定後認為有教化可能,將張男涉犯之殺人罪,由無期徒刑改判 15 年徒刑,連同侮辱屍體罪及 2 個強制性交罪,合併改判 21 年 6 個月徒刑、褫奪公權 6 年。
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張男是否為預謀犯案,將張男所犯之殺人罪發回更審,侮辱屍體、2 強制性交罪上訴則駁回定讞,裁定執行 6 年 5 個月徒刑。高院更一審今日宣判,合議庭認定張男犯案前已有「同歸於盡」之想法,為預謀犯案,但考量張男有悔意且已與林女家屬和解,依殺人罪判張男有期徒刑 15 年、褫奪公權 6 年。另,張男強制、侵入住宅 2 罪,合併改判 1 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36 萬 5 千元,此部分已於二審判後先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