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制度釋疑〉期貨不設停損單 考量避免宣洩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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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今 (2018) 年 1 月下旬推動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機制,但是有聲浪疑惑為何不直接推出停損單以利交易人即時停損,對此,期交所表示,一旦停損單被觸發,恐怕更助漲助跌,其價格宣洩的骨牌連鎖效應,嚴重時恐影響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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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表示,先前已有期貨商建議期交所設立停損單,惟經期交所研究後,停損單如果設於期交所端,一筆筆停損單進入交易系統委託簿等待撮合,而當一旦停損單被觸發,即成為與當時價格趨勢同向的委託單,而有助漲助跌之效果,恐掀起價格宣洩的骨牌連鎖效應,進而引發一連串價格漲或跌,嚴重時將影響市場穩定性。

期交所解釋,目前大部分期貨商均已提供停損單功能。在執行上,期貨商端是在其客戶 (交易人) 停損單被觸發時,將該委託單轉為一般限價或市價委託,陸續送至期交所交易系統進行撮合。

此時就期交所端而言,除期貨商端送進交易系統的停損單外,仍有其他交易人的不同委託單,或造市者的報價單陸續進來,就得以減弱價格宣洩效果,故期貨商端的停損單執行,對市場價格宣洩效果影響較小。

期交所並提出,以國外交易所的發展經驗來看,美國紐約證交所也因為基於保護自然人立場,於 2016 年取消停損市價單。

期交所強調,近年來在研議各項交易新制過程中,除參考國際間最新發展趨勢之外,更須綜合評估該項制度於臺灣本地市場的適用性,及考量臺灣期貨市場自然人比重較高的特性,使制度的施行符合市況需求,以及使制度運作成效完全符合規劃目的。未來期交所仍將會秉持此一原則,隨市場發展及市場交易結構變化,持續研議及推動有利於臺灣期貨市場價格穩定及具競爭力的交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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