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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共計54條,其中草案內容包括第24條要求補習班應確實落實實名制、第29條補習班教職員工不得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並強制補習班僱用教職員工前應負起查證、陳報義務,如經教育局查證屬實,情節重大,應予以解聘或解僱;非屬情節重大,教育局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此外,倘補習班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教職員工對學生有不法之行為時,補習班也應依本條例第51條依法通報教育局。
如補習班未落實實名制、查證及陳報義務以及不適任通報機制,依本條例第52條,教育局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3項規定,裁處負責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希望藉此確實落實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維護學生進入補習班學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