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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表示,在品質項目部分,10件商品全數符合規定;不過,在標示查核方面,商品檢驗標識有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本體未貼附標識,至於中文標示查核,也有3件不符合規定,違規情形包含商品本體未標示熱水與冷水之區別、未依標準規定包裝應標示的事項,以及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等。
標檢局指出,「飲水用水龍頭」商品自2017年1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才可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的商品,他們每年度都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這次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時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也呼籲,政府應不定期抽查市售上流通的商品,並應明確畫分一般用水龍頭及「飲水用水龍頭」的包裝或標示,避免消費者為了便宜而購買到一般用水龍頭,造成健康危害;此外,消基會也提醒業者,商品標示是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