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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連續3天大執法後仍不會鬆懈,將持續為期3個月加強取締酒駕專案性勤務,每個月除執行8次專案取締勤務,並將機動調整勤務,不分平日、假日,依各區商家及消費形態規畫白天、傍晚、深夜、凌晨各時段之稽查勤務,藉由高強度、高密度取締,布下天羅地網展現執法決心、以降低酒駕憾事。
第一分局強調,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者,處1萬5000元至9萬元罰鍰;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測值達0.25毫克即觸犯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及肇事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駕駛人拒絕酒測、5年內累犯者及行經設有告示酒駕路檢點,不停車接受稽查者,處罰9萬元。此外,如有酒駕致人傷亡案件,警方除於第一時間全面清查相關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影像,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外,情節嚴重者,亦可能另涉刑法殺人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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