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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說,依據法官法規定,職務法庭的審判長應該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但再審判決的審判長林文舟,並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雖然林文舟說明,現任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到任時間點,是在認定構成再審事由後,林文舟是為了顧及當事人的想法才不更換法官,但林永頌質疑,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於因病辭任時,為何不是由委員長石木欽加入合議庭,反而是由謝靜慧法官加入?
林永頌主張,這個再審合議庭刻意排除公懲會委員長加入,合議庭組成不符合法官法規定,才訴請監察委員應對此案提起再審。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質疑,當初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是報請監察院審查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但在監察院彈劾後,職務法庭的判決卻是對國人宣示「法官利用權勢對助理做出騷擾行為是小事,罰款就足夠」,台灣司法體系對於性騷擾公開縱容,也是對法官性騷擾不需嚴懲的雙重標準,「試問法官在審判一般人民的時候,是否也用同樣的標準看待?」
陳雨凡說,一名利用權勢對下屬騷擾的法官,他的道德倫理觀念低落,很可能也會在審判的時候濫用權勢,已經不能期待會公平地執行審判職務,所以他們要求當初提出彈劾的監察委員,既然身為再審判決的當事人之一,應對本判決提起再審,絕不能任由職務法庭姑息性騷擾。
對於司改會要求監委再審,王美玉、方萬富聲明,經監察院調查,陳鴻斌有諸多行為不檢情形,諸如擁抱助理、親吻、辦公室內使助理未能自由離開辦公室等行為,雖然陳鴻斌歷年考績優秀,亦不能免除違失行為責任。
監委認為,縱使前法官陳鴻斌具悔意,亦不得免除其違失行為責任,本案法官評鑑結果與職務法庭的判決,均一致認為陳鴻斌應免除法官職務,但再審判決結果前後差異過大且說理不足,且再審合議庭組成恐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因此將於收到再審判決後研究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