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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繼父還曾對女子說「妳媽媽能賺錢,其實我真正想要的是妳,我才把你媽留在身邊!」5 年來性侵女子的次數多到數不清,女子也指控繼父「從來不戴保險套,每次都是體外射精」,但女子認為母親深愛繼父,不忍母親難過選擇隱忍,直到大學畢業有能力賺錢,才將繼父淫行告知男友及母親,並在兩人及社工陪同下驗傷、報警提告。
繼父被告後堅決否認犯行更反控女子惡意陷害,繼父辯護律師也質疑女子無 DNA 等證據證明繼父犯行。但女子母親出庭作證時,指出曾在獲知消息後第一時間質問被告,被告坦承與女兒有性關係,並辯稱「她自己主動貼我的」,想到女兒過去與繼父相處確有許多可疑之處,為自己親手將女兒推入火坑感到自責不已。
法官認為,女子創傷指數高於常人,只要開庭重述事發經過總會發抖、痛哭,且母親及妹妹說法都證明女子證詞具高可信度,痛斥被告為一己私慾違反倫常,依強制性交等 10 罪,合併判決 10 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