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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第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在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若已經被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半數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稽徵機關撤回強制執行,因此,提醒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亦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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