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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犯案後潛逃中國大陸,直到105年3月才主動回台投案。陳男辯稱,雙方因撒尿起爭執,羅姓男子先朝他動粗,他才出手還擊,屬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認為,陳姓男子承認擋住羅姓男子攻擊後就衝動毆打對方,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最高法院考量,陳姓男子不思以理性解決紛爭,反而暴力相向,毫無值得同情之處,且犯後未與死者家屬和解,考量他逃亡9年自動歸案,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定讞。(編輯:李錫璋)1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