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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局說,本案經由亞洲台商會聯合總會名譽總會長李天柒引介,經市府招商投資促進委員會評估後同意簽署MOU,有媒體誤稱市府未經了解即簽署備忘錄(MOU),與實際輔導過程有極大出入,必須予以澄清。
霍夫曼目前來台評估投資的形式即屬SPE,目前該公司同步在南韓及西班牙為出資者評估投資地點,確認地點後,投資者組成型態可能由主投資方出面成立子公司,或是各投資方合組新公司,許多投資組成型態均有可能性,因此,不宜在投資評估初期即以霍夫曼的資本額來斷定投資案型態。
經發局表示,為了確定對台灣經濟、就業及環境整體有利,外資投資案依法本來就要送中央,市府當然會配合並建請中央妥為評估、查證及審查,簽署MOU,就是希望合作案能進入實質審查,也就各界的疑慮加以把關,市府在本投資案會持續扮演平台及窗口角色,以地方政府立場提供協助。
經發局表示,後續審查程序更為重要,台灣對於僑外投資均有相當嚴謹的查證程序,本案涉及的中央部會相當廣,包括: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等都會依權責進行後續查證評估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