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監察委草案出爐 主任最多做10年具查封凍結職權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 13 屆全國人大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圖/取自新華網 , 2018.3.13)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 13 屆全國人大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圖/取自新華網 , 2018.3.13)

記者林仕祥/綜合報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今(1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全體會議審議。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可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委員可採取訊問、凍結、搜查、查封等手段。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多任期為 10 年,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沒有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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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內容分為 9 章,規定要堅持中共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草案指出,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即 10 年。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即沒有最多 10 年的限制。

草案也規定監察委員的職責,一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二是對涉嫌貪汙賄賂調查、三是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權,並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

草案也強調,按造「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從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四個方面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李建國表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目標是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權。

李建國強調,制定監察法,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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