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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召開院會,會中討論陳鴻斌案,由於此案引起很大關注,有監委詢問,提再審是由原來的彈劾委員提出,還是需要全院決定,希望提起再審的法制面要周延。
行政單位指出,根據監察院施行細則14條規定,由原提案委員提出。
王美玉受訪指出,院會中的討論,多數委員都希望提出再審。由提案委員提再審,相關法規有規定,過去也有提出再審成功的案例。
與會者表示,法官法實施後,陳鴻斌可能是第一個法官被彈劾案,申請再審的案子。
陳鴻斌以職務法庭陪席法官黃國忠曾在司法院處理他的行政懲處案,卻未迴避職務法庭審理為由,聲請再審獲准。不過,監委認為,黃國忠有沒有構成迴避理由,需要釐清。
此外,有監委指出,依照法官法18條,公懲會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應由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但卻由法官林文舟擔任,恐有組織違法問題。
與會者說,院會上監委有共識全力支持提再審,至於職務法庭的運作面和程序正義問題,將另案調查。
調查監委將等收到法官判決文後會正式提出。按規定,收到判決文後30天內要提出,經監察院核議後提出再審。(編輯:林沂鋒)1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