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李聰祥涉貪案 二審改判7年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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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管瑞平台中14日電)苗栗縣議員李聰祥強迫茶藝館讓他入股、詐取縣議會出席費,要求王姓警員提供勤務表,藉以讓茶藝館規避臨檢,台中高分院改判李聰祥7年徒刑,王姓警員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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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聰祥對於判決內容喊冤,強調自己沒罪。他指出,當初朋友開店邀他合股,只因隨口說了一句「若沒跟我合夥,有辦法做嗎?」就被解讀成強迫入股,非常不公平;至於申領議會經費,都是依照以往慣例,「大家都一樣」不知哪裡違法。

他也說,員警巡邏勤務分配更是「警局白板就看得到」何來洩密?李聰祥說,「這樣子判,乾脆叫我去死」將上訴到底。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是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李聰祥為苗栗縣議會現任縣議員,入股苗栗縣苑裡鎮「春風茶坊」、「五月花KTV」、「一壺香茶藝館」等,越南籍女子陪侍娛樂場所事業,李聰祥在民國98年7月間,以強制方式取得「一壺香茶藝館」股東身分。

此外,李聰祥在102年10至12月間,持業務登載不實收據,向民主進步黨申請同年度全年每月新臺幣5000元補助,並在102年9月到12月間,3次未出席苗栗縣議會議程,卻詐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共計3675元。

另外,苗栗縣警局通霄警分局王姓警員,負責與縣議員、警友會及記者聯繫等事務,自102年11月起至103年4月止,按月將應保密的分局「各組支援外勤巡邏勤務計畫表」交付李聰祥,前後共計6次,藉以讓茶藝館規避臨檢。

案件經苗栗地檢署偵辦,李聰祥與王姓警員雖均否認犯罪,但檢察官審酌證人證述、通聯紀錄與相關跡證,李聰祥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強制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王姓警員被依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起訴。

李聰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貪污罪有期徒刑7年6月及偽造文書1年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王姓警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案件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法官認為,李聰祥身為縣議員,應珍惜選民託付、監督縣政,竟貪圖合夥利益強迫入股,且利用縣議員職務支領出席費詐取財物;王姓警員明知李聰祥背景,卻因要求交付勤務計畫表、有虧職守。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法官黃仁松、陪席法官唐中興與受命法官林宜民,今天改判李聰祥應執行貪污罪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王姓警員維持原判10月徒刑,本案還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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