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判性騷擾法官 恐龍法官依然如故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騷擾女助理僅被判罰一年俸,證明職務法庭根本沒有性別意識,還完全曲解性騷擾的定義。(圖/NOWnews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騷擾女助理僅被判罰一年俸,證明職務法庭根本沒有性別意識,還完全曲解性騷擾的定義。(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將近20年,司法體系還是存在恐龍法官!」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被控騷擾女助理,職務法庭再審時改判不需免除法官職務,只需罰薪一年,受命法官陳志祥還在節目上「捍衛」自己的判決理由,讓長期關注女權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14日遺憾的說,職務法庭的法官根本沒有性別意識,還完全曲解性騷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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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時表示,職務法庭改判陳鴻斌罰一年俸,理由是原來的8件錯誤行為,經重新認定後只剩下3件,依據比例原則,因此不須剝奪陳鴻斌的法官身分,輕判罰一年俸。但職務法庭忽略女助理是陳鴻斌的直屬助理,雙方具備權力不對等關係,陳握有是否續聘女助理的權限,利用續聘前的一個月,開始約她出門、送相機示好,甚至在續聘日前一天,晚上9點約她去山上,女助理擔心有危險,改約到比較熟悉的政大校園,仍被陳牽手、硬吻,但都被助理拒絕。從這裡可以看到,陳不斷利用他的職權得寸進尺,明顯構成職場上交換式的性騷擾。

尤美女指出,職務法庭認為陳鴻斌不是想性騷擾女助理,而是想發展婚外情未遂,荒謬點在於民國88年修改刑法時,把所有的性侵犯從「妨害風化罪章」拿出來,另外訂一個「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每個人性的自主權,只要利用強暴、脅迫,或違反自由意願而為的,都構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或性騷擾等罪,是不是性騷擾,是以被害人的意願為主,不是加害人的意願為主,而職務法庭雖然給予被害人出席的機會,卻沒給予說明陳述意見的機會,完全聽被告的一面之詞,認定被告是追求婚外情未遂,這完全是曲解性騷擾的定義。

此外,當時這個案子監察院已經調查的非常清楚,因此彈劾陳鴻斌,不過彈劾後只有司法院才有權懲處他,因此才把案子送到司法院的職務法庭,所以職務法庭在調查時,應該要以監察院調查的事實為基礎,不是把監察院調查的事實完全推翻掉。而且職務法庭組成的5位法官中,只有一名是女性,這位女法官在判決出來後,也辭職抗議,因此這個案子牽涉到三個問題,一是職務法庭的定位問題,二是職務法庭沒有外部委員,三是職務法庭的組成性別比例不對。

尤美女強調,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委員會的女性委員比例必須超過一半;「性別平等教育法」也規定,性別平等委員會女性要超過一半的比例,所以在處理這樣跟性別和性騷擾有關的案件,職務法庭的女性比例,最少也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結果竟然是一位女性力抗四名男性,難怪她最後說「沒辦法說服其他法官」,憤而離去。

尤美女表示,陳志祥在媒體上「捍衛」判決的陳述,更曝露他的性別盲,完全沒有性別概念,雖然認同他「不用特別去迎合輿論」的說法,但法官不能性別盲,不能欠缺性別意識,曲解「性騷擾防治罪」、「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還完全不自省,認為是社會輿論在過度批評。

尤美女說,「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至今都已經一、二十年了,「這二十年法官的性平教育上到那去了?」所以要全面檢討司法體性,好好培養性別概念、性別意識,也要釐清職務法庭的定位,它的組成應該要有外部委員的加入,也要注重組成的性別比例,「尤其在審理跟性別有關的案件時,更是如此」。她說,「性騷擾防治法」等法案的催生,都伴隨著痛苦的記憶,但20年過去了,恐龍法官還是存在,且依然如故,所以司法院應該盡速提升法官的性別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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